關于開展清理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工作的通知

校內各單位:

為了優化營商環境,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國務院于20241018日第43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802號),自20256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約定以貨物、工程、服務交付后經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為落實條例相關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請各單位組織自查2021年至今本單位所有貨物、服務、工程采購項目合同執行和支付情況,如實填寫《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情況表》(附件)提交采購與招標辦公室。

二、610日之后新立項的采購項目應當嚴格落實條例相關規定,各單位采購工作小組及項目負責人應當知曉并嚴格遵照執行,不得無故拖延檢驗、驗收時間,不得無故延長付款期限,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

三、工作要求

請于2025615日前提交自查報告及《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情況表》電子版至[email protected],聯系人:黨老師 88302258

請各單位負責人務必高度重視,督促本單位按規定時間完成自查工作。

附件: 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情況表.xlsx


 

 

采購與招標辦公室

202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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