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科研勞務個人所得稅扣繳事項的通知

 

校內科研項目負責人:

按照稅務部門關于個人所得稅的政策要求,學校對個人所得稅扣繳工作進行認真梳理,現就使用科研經費聘用校外人員扣繳個稅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工薪及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根據個人所得稅政策,結合稅務部門嚴肅個稅扣繳的規定我校科研勞務個人所得稅扣繳工作要求如下

1.使用科研經費聘用校外人員,如符合上述“任職受雇”條件的,請攜帶相關手續在人力資源部辦理備案登記,科研勞務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稅;

2.如不符合“任職受雇”條件的,科研勞務費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個稅;

3.不論是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稅還是按照勞務報酬計稅,均應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照國家統一規定進行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匯算清繳時可根據匯總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減除免征額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個人可按照稅法規定在匯算清繳時通過“個人所得稅APP”申請退回多繳稅款。請準確把握政策

4.科研勞務的發生必須是真實存在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虛報冒領,不得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減少或逃避稅款,由此產生的責任自行承擔。

望周知。

                                     財務處   

                                  2020年6月11日

< 上一篇

關于2020屆畢業生清繳欠費工作的通知

關于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溫馨提示

下一篇 >